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3-03-18     (点击: )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书面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含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天津外国语大学;凡入学前为天津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及属原单位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合格者,发给研究生证、校徽和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三)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四)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各大学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和制证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各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研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已婚女研究生生育,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就学。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事宜。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各二级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转学者,应先在本地区本系统解决,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但均需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及其所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凡需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同等医疗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于下一学期复学。复学者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五、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一学年,经医院诊断体检不合格者;
(二)经中期考核,学习困难,业务能力差,无法完成培养计划者;
(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或擅自离校旷课达两周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四)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出国(境)者或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五)超过学习年限,未办理延长答辩手续者;

(六)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因政治思想品德问题,需进行学籍处理,不宜继续培养者;

(八)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和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退回原本科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就业;因其它原因由本人申请,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自谋职业。

(三)入学前为其他人员,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自谋职业。

(四)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并从批准之日的下一月起停发助学金。
(五)学校对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修满20学分,且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历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选,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具体奖励和处分条件详见《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条例》
第二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按照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
第三十一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定向和委培研究生,通知定向或委培单位。

七、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术型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两年半,专业型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两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修满不低于32学分,另半年为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由本人毕业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五条 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记入学制,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学习费用和答辩费由本人自理。

八、毕业、结业及就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延长学习期满,仍未达到毕业研究生的要求,按肄业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不含定向和委培研究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经天津市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教育部批准下达就业计划后,按规定的时间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四十条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或委培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申请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考博等事项,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回定向或委培单位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校徽和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校徽和学生证如有丢失,可申请一次性补发。补发须经登报挂失并有三个月的查找时间,确属丢失可予以补发,补发工作原则上每月底受理一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

2004年9月

2010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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