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检查的通知》(津学位办〔2008〕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情况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我校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导师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1.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导师;
2.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3.国家级专家和人才项目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及跨世纪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近五年内完成或目前在研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5.近五年内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在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二、检查内容
根据硕士生导师本人填写、学院和学术评定分委会审核的近五年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当前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
(一)学术水平:按照《天津外国语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考察各相关学院硕士生导师的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我校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指导研究生情况:硕士生导师是否按学校要求切实履行了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三、检查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本人填写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表”(附件2),并提交其所属学院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按照《天津外国语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学术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并对其进行合格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估结果需通过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术评定委员会将对各学术评定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完成后,向我校反馈检查结果。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加盖学院公章的打印稿和EXCEL电子文件;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表(附件2)及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表上填写的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和文章首页;出版专著的封面和版权页,合订在一起。所有相关材料需经学院和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如相关学院近五年开展了学生对导师评价的有关工作,需报送评价结果和分析材料;
(四)其它说明材料。
请各学院于2010年4月2日前将上述材料各2份报送研究生处,电子文件发送邮箱: graduate@tjfsu.edu.cn
附件:1.《天津外国语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2.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表
3. 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天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部 2010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