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2013-03-18     (点击: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速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的调整,扩大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种类和规模,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在已获批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进行。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可聘任校内外专、兼职人员,其人数应从紧控制。

第三条 聘任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

第四条 本校教师已获得该学科科学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本人研究方向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向相同或相近,即可确认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本校教师申报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能力担负指导研究生直至毕业的全部责任。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三)具有申报专业5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验,申报MTI笔译专业应有正式出版的20万字以上的译作;申报MTI口译专业应有担任过20场次以上大型涉外活动的口译经历(书面证明)。

第六条 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专业和工作与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科具有相关性;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在校外单位或团体具有管理经验者优先考虑。

(二)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四)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任务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一)配合相关硕士点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如合作授课、作专题讲座等;

(三)为研究生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研究生安排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促进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

(四)定期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业情况,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或调研报告;

(五)及时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所在学科联系,交流研究生学习和思想情况,提出培养建议。

(六)本校专业学位导师还需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本专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八条 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权益:

(一) 享用学校图书情报资源;

(二) 参加相关硕士点的导师组会议或课题合作研究;

(三) 依照学校同职称教师标准,领取劳动报酬;

(四) 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成果,依照学校科研奖励规定领取奖励;

(五) 如在履行导师职责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依学校认定领取奖励。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申报、遴选和聘任程序:

(一)由各相关学院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向研究生部申报增列计划,并根据研究生部的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导师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人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报表》,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研究生部审核汇总,由校学位委员会评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获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由学校统一下发文件,由校长签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两年,连聘连任。

(四)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连续两年未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校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以及连续两年未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的校外导师,学校不再续聘。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组织工作,解释权归研究生部所有。

第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日起生效。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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