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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
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能教书育人,认真履行研究
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为
核心刊物)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并能为研究生开设至少两门相关专业方向的课程。

  5.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二、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每年3月份,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可向硕士点所在的院、系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天津外
国语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所在学科(院、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建设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以及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并采
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的申请人,既可被作为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候选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专门的评审会,根据全校学科分布和建设情况及培养研究生的需要,严
格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票的申请人,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研究生部根据本校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在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中选聘硕士生导师,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
审定。

  5. 对申报人进行考核。

三、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1.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在60岁终止招收研究生,特殊情况,学校另行处理。

  2.连续2年未指导研究生者须重新申请资格。

  3.因工作调动离开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将停止招收研究生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5.在上级机关或由研究生部组织的评估中,确认由于指导教师本人的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将取消其
指导教师资格。

  6.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概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
究生部负责解释。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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