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2-11-06     (点击: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参阅相关专业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应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经各院(系)或继续教育学院初核,报学校学位办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三、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学位申请的审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外语专业应为第二外语)阅读能力,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32-36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如课程学习有不合格项,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一定的新意和见解;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三)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四)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五)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审查:

(一)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学位申请的受理: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计划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三)学位申请的审查:该审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和学位论文的审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审查通过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论文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九条为依据,于答辩前1个月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学术评议书》中;

(二)学位申请人答辩前必须参加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后报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论文盲审,如论文盲审结果2/3评阅人持否定意见,需修改后重新送审,合格后才能参加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须占1/2以上,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书》一式二份,供答辩委员会参考,最后对论文可否进行答辩及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的,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人中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参与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外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三)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五)答辩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三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答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做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一)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至少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作者);

2.申请人至少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可以为合著);

3.申请人至少在国内正式出版社出版译著一部(可以为合著);

4.申请人为英语专业者允许以三篇一千字以上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译文折合成一篇论文;

5.申请人为非英语专业允许以两篇一千字以上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译文折合成一篇论文。

(二)说明:

1.核心刊物以《天津外国语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

2.申请人必须以天津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成果。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5位委员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人员组成,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按学科门类划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三个学部分委员会。各学部分委员会由7-9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学校按院、部的设置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或学部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

(三)做出通过或撤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核处理以上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六)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撤消和评估事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职责:

学部分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等工作,就第十五条各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不建议授予学位。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五、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办公室做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做出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将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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