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2026-09-22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培养单位申请延期报到,并附相关证明,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报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申请或者延期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拔为西部支教志愿者、汉语教师志愿者等情况的;

(三)新生因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如已创办实体企业、网店等,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五)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0日,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待遇与学业要求按照实际入学当年的规定执行。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90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在开学2周内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学、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参加学校教学实践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申请事项多用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2周以内,由培养单位审批留档;2周以上,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请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审批意见等有关材料需培养单位留档以备查验。研究生每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擅自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超过2者,可按规定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参加相应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应事先请假,经批准的可安排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属旷考行为,不可参加补考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不合格(总评低于60分)的课程应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含出国交流学习)且需学分认定与转换,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课程内容和要求相同或总体上相近的规则,进行学分认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科专业认定、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成绩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录取专业就读,一般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因学科专业调整不可抗力,在同一级学科或同一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进行。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的培养单位组织相应的考核(难度参照入学统考标准)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则上转专业研究生应在学制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转学完成后90日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我校各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分别为:

(一)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基本学制一般为2年、2.5年或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2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具体以报到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非参军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由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延长相应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或研究生未能按规定的学制完成学业,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学校按其学业完成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肄业、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健康、创业、实习等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原则上,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休养超过30日者

)女性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因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

(四)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五)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保留学籍:

(一)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出国/境联合培养),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三)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其他情况。

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能参加奖、助学金评定,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30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准予复学。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二十九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要求,同时未办理结业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无故擅自离校2周以上或无故未注册2周以上的

(五)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拟被予以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后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研究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视同送达。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校批准之日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三十三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但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完成或评审未通过的,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七条 申请结业需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结业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核,符合结业条件的,报研究生院审批,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时间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不可以提前申请结业。

第三十八条 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完成毕业要求的未完成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要求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再受理其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学年的,可以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可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准予变更,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证书可按变更后信息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无论信息变更时间是否在学生在校期间,均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接收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03月修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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