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
| 2026-05-19 (点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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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学位工作。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3人,由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的副校长,以及由主席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式产生。原则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位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覆盖各学院所设学位授权点。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1-2人,由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或教学科研骨干教师担任;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离、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退出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空缺名额按本章程规定的聘任程序,及时增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三、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动态调整等有关事项; (三)审定学校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评优等有关事项; (七)审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优等有关事项; (八)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 (二)审查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动态调整等有关事项; (三)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学位论文政治方向、质量及答辩情况,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并做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审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查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 (七)审查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评优等有关事项; (八)审查相应学科专业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开展核查并上报处置建议;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学位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职责: (一)经主席同意,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起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四)受理学位相关工作的举报、争议和申诉; (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服务;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七)学校学位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增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需经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学位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经主席批准方可参会。根据会议要求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作出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五、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委托投票。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确因故无法参会的,须提前向主席报批。年度内未经批准缺席会议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模范遵守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表决,并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涉及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中央文献翻译研究基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津外大〔202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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