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6-06-25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并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学位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授权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学位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学院(含中央文献翻译研究基地)具体承担本单位学位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接受我校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本科生,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学院应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

第九条  学院受理申请后,应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毕业环节全面审查,并报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依法依规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接受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由相应学科、专业依照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并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符合学术规范,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时间完成。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紧密结合所属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开展研究,选题要体现新颖性和时代性,研究内容和方法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或者实践意义;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紧密结合行业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研究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注重体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具有较高的应用实践价值。

(四)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撰写。外语学科专业学位论文可使用所学专业语种撰写,具体以各学科专业要求为准。使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的研究生,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经导师审核确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学院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院受理学位申请后,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后统一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查重检测和匿名评审(盲审)。检测结果和匿名评审(盲审)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检测和匿名评审要求及程序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位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辩应当有详细文字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签字,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审核、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校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依法依规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  进入硕士学位申请程序后,因检测未通过、匿名评审(盲审)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在不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情况下,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重新申请学位,申请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接受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由相应学科、专业依照按照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符合学术规范,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时间完成;

(二)应紧密结合学术研究前沿与专业实践实际,聚焦本学科或专业领域重点问题开展系统性、整体性研究,对所研究课题和专业领域有深入见解,研究内容和方法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创新性,具有较大的学术理论价值或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意义;

(三)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撰写。确需使用外文撰写,应使用所学专业语种撰写,具体以各学科专业要求为准,且须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由学院组织预答辩工作。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依据预答辩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经导师审核确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学院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受理学位申请后,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后统一提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查重检测和匿名评审(盲审)。检测结果和匿名评审(盲审)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检测和匿名评审要求及程序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位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辩应当有详细文字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签字,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审核、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校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依法依规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条  进入博士学位申请程序后,因检测未通过、匿名评审(盲审)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在不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情况下,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重新申请学位,申请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委员会决议,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在收到学术评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陈述事实情况、存在异议的合理理由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术复核申请。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异议处置意见。

根据学位分委员会异议处置意见,学校决定是否受理复核申请。如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结论不接受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须自接到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明确复核内容、理由及诉求;

(三)相关支撑性材料。

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依据学校培养实际,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九条  除经学校批准的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培养协议等有特别约定外,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核心内容一致的两篇学位论文、同一项实践成果或者核心内容一致的两项实践成果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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